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近日前聯合發布了《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1616-2022)。 《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1616-2022)為首次發布,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。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、惡臭污染物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。 該標準將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. 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? 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》中明確指出,“十四五”期間,要大力加強細顆粒物(PM2.5)和臭氧協同控制。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是形成PM2.5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,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質和惡臭物質,是“十四五”約束性指標。 印刷工業是VOCs排放重要行業,我國印刷行業整體規模居世界第二,各類企業近10萬家,總產值約1.4萬億元。目前,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16297—1996)和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,行業針對性不強,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寬松,不能支撐當前我國對于工業VOCs全過程控制需求,亟需制訂專門的行業標準,落實精準治污、科學治污、依法治污要求,進一步規范行業污染排放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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